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南京彭宇案最终结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南京彭宇案最终结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
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上面这段是真的,其他的都是不良媒体的鼓吹
赞成***的终审判决,如果医生不能劝阻吸烟,那么就是等于警察不能抓捕坏人,必竟医生对于人的身体健康,是专业人士,并且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对于逝者,杨医生也尽到了人道主义,
这是一个正确的判决。
我国民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在公共场所吸烟会影响他人健康,在有些地方已将在公共场所吸烟规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劝阻他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同不良风气作斗争,是道义的行为,劝阻者不但没有过错,他的行为还是应该给以鼓励的。劝阻者不会想到仅仅几句劝阻能够引起吸烟者病发,更不会想到他会死亡,因此,劝阻者在这个事件中没有过错。
一审***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劝阻者承担补偿责任,然而,却忽视了劝阻者行为的正义性。正义者因为正义行为而为非正义行为买单,难道是想制造第二个彭宇案吗?这样不会使正义之士退缩吗?社会风气退步的还不够严重吗?
还好,二审***及时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使法律有了它该有的样子。
为二审判决点个赞!
警察执法天经地义,暴力执法可以吗?劝烟无可厚非,语言暴力可以吗?老人吸烟不对,毕竟没有违法,似乎成了恶贯满盈,死有余辜了,多么恐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南京彭宇案的真相是令人振惊的,彭宇确实撞倒了徐老太,他确说是做好事被污陷。徐老太成了人们心目中的恶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究竞谁是恶人?人们是否欠南京徐老太一个道歉。
开除举报人这个结果我认为不妥。
这次***让我想起了前些年发生过的事情,一个***的人,在卖***告知是被人控制强迫***后报警的事。
我觉得这两件事性质差不多,都是违法在先。
而当事人都未失良知,明知自己可能受到处罚也去救助他人。
我认为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不要伤了善良。
如果人人都学会了冷漠,那最终受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制史上的终极问题,即可以用违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吗?下面,我就简单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去年12月22日,一段疑似虐童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小女孩多次遭到一对成年男女推搡、摔打、脚踹、撕扯头发等暴力行为,场面令人十分揪心。
随后,深圳警方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这对父母***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与此同时,该***发布者王礼华也同样受到警方传讯。经查,该***是王礼华利用非法获得的虐童父母安装的用于监管子女的摄像头的账号密码,在有关云平台上登录下载并编码发布的。
也就是说,王礼华本人也构成了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更何况王礼华本人事先并不知道这家人具有虐童行为,那么他偷看这家人监控***的初衷就让人怀疑。
因此,整件事情概括起来就是这样的。王礼华进行了***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并在***过程中发现了他人虐童的犯罪行为,然后将其犯罪证据公之于众,当然同时也是他本人的违法证据。
如今,虐童父母已经被刑事拘留,今后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王礼华本人也因此被警方行政处罚。绝大多数人都对王礼华感到不平,认为他明明是揭发犯罪行为的英雄,怎么反而被行政处罚呢?但是我要问大家一句,一个人揭发犯罪的立功表现,能够抵消他本人的违法行为吗?毕竟他***他人隐私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更进一步我想问大家,一个人通过犯罪行为制裁了另一个犯罪分子,那么他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既往不咎吗?比如甲故意***了乙,事后证明乙***过丙,那么我们能因为甲间接上为丙报仇惩罚了***犯,就因此对他既往不咎吗?
显然上述结论是无法成立的,毕竟执法权由国家机关统一行使,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私刑”。也许大家觉得王礼华***他人是很轻微的,不值得这么上纲上线地加以讨论。但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开此先例,以后谁都有借口违法犯罪了,只要能够找到受害人的犯罪证据就能免责。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秩序就完全崩溃了。
最后,我引用马丁路德金的一句名言:“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目的是树。”
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怎么看,本人实在不赞成这样的处罚方式。
不赞成这样的处罚方式,不是说我认为举报者***他人的做法对!
事怕颠倒理怕翻!
我们是否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这个举报者的举报,那个被父母虐待的小女孩现在是否还生活在无尽的黑暗阴影之下?大概率会是这样吧。(人们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知小女孩的处境,甚或有的人知道了,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是人们希望看到的吗?不是。
一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他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他需要不需要举报?当然需要,没有人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而这个人如果举报,他也面临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样的情况下,他还要不要举报?法律要求他举报。
举报者面临的处罚结果,会不会导致阻却社会上他人因为本身行为有瑕疵而不敢在有人需要的时候站出来的后果?有可能,而且很有可能。可人们一旦被这种理念左右,就会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了,这是和谐社会需要的吗?不是。
【周兆成律师:善待深圳虐童***曝光者,方可彰显法律的温情!】#虐童举报者遭公司解约# 不久前,深圳虐童***的曝光者@王华礼 受到警方的行政处罚,今天又获悉其被所在公司开除。我们知道警方处罚理由是曝光者是通过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他人摄像头***,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对于曝光者的处理,很多网友表现出不同的观点。作为律师,我认为网络曝光家庭监控***的方式虽然欠妥,但其遏制虐待犯罪的善心可鉴,具有“正当防卫”因素,可阻却其犯罪性。即使退一万步说,曝光者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必须适用《治安处罚法》。我们认为警方也可以对此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该情形有以下几种:其中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曝光者其实是做了一件好事,可他得到了什么?先是受到了行政处罚,然后再丢了饭碗!#虐童曝光者找工作# 我们的社会不能这样对待一个做了好事的人!任何一件社会热点***都有其社会示范效应。
俗话说:好人有好报,可当他做了一件好事,连饭碗都丢了,以后谁还敢去做类似的事情?我们知道曝光者的确违反了法律,但是,违法者也有不予处罚的情形。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不是机械的公式简单的想加,每一个个体和条款都藏着温暖滚烫的人心,让社会有温暖,让法律有有温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我发现很多朋友都犯了同样的错误,过度强调实现正义的目标,而忽视了手段本身是否正义,仿佛只要目标正确,手段是否正确就可以被忽略不计。
我们非常有必要搞清楚的一件事是,向公众媒体披露未成年人被害的***,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还是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结论是确定无疑的,这种***被扩散的后果,只能使未成年人遭受更为强大的环境压力从而影响其成长经历——王华礼先生还是一位长期从事儿童教育的从业者,我不知道他是否清楚,没有受害者希望自己被害的事实广为人知,而所谓的舆论支持,实际上会给他们打上“被害者”这一终生烙印,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这也是为什么,《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何况王先生获取***的手段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追究,那么***借正义之名的恶行,就不会得到惩治,最终“正义”反而成了害人的武器。
公众对于“正义”的认识浅薄之处在于,往往只关注理念,而忽视实际的效果,而事实上,***取非法的手段——注意在特殊情况下***取某些正常情况下非法的手段并不非法,比如说除了向媒体披露没有其他途径——只能使正义受损,不能使正义获得维护。
为什么法律高度强调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总在结果之前,只有用正确的方法才能做出正确的事情,而***取错误的方法,即便得到眼前的收益,也会同时制造长期的隐患,朴素正义观是有害的,因为忽视了实现正义的多维度条件,将正义变成了狭隘的眼前利益,就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公众普遍关心如何对于虐待孩子的父母如何加以惩治,却忽略了,更重要的事情其实恰恰是如何帮助遭受心理创伤的孩子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这无异于混淆了问题的主次,惩罚害人者不等于拯救被害者,而后者其实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对于非法获取、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予以惩罚,而企业是否应当解雇王先生,要看雇员是否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而更大的问题其实在于,王先生应该反思自己行为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因为得到了吃瓜群众的一时关注而沾沾自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京彭宇案最终结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京彭宇案最终结果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dplsd.com/post/6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