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彭宇案最终结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彭宇案最终结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判决终于不再和稀泥!
该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于理于情都是公正的。
今年最让人失望的判决就是郑州医生电梯劝烟案的一审判决医生有责任赔钱。
后来二审改判无责之后,审理唐山见义勇为案的***第二次用实际行动突破了死者为大的稳定第一的恶习,向和稀泥式判决勇敢地说了不!
鼓励!作为法律人,为此判决点赞!
我此前就在相关问答中说过,此案中,被告朱振彪是见义勇为,无责任。
本案的背景是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然后张跑到铁轨上被火车撞死,张的家属随后向朱振彪索赔60余万元。
***认定:
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张某被火车撞起,两件事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看来事情的发展比想象中要好,之前猜测的各打五十大板要求见义勇为者补偿的状况没有出现。
上次的文章中其实已经说过,整件事其实只是见义勇为,肇事者最终的死亡主要的责任应该是在他身上。追逃逸者致死,并非是在追逐过程中逃逸者意外身亡,而是他多次为了逃避追击,***取了威胁,自残甚至***的方式。最终进入铁道,冲上铁轨,被火车撞击致死。
事发之后,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取各种手段逃避追逐,甚至闯入民宅持刀抗拒。最后翻过有明显标识的围栏,在铁轨上被撞身亡。甚至在这之前还试图撞击汽车***。没有意外的话,将见义勇为者换成警察,肇事者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不会有太大差别。只不过多了一层拘捕的性质。
***的判决受到很多人的赞同的原因是这起案件判决的结果存在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在围观者看来,主动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是符合社会公德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普通人学习。若案件最终判决是见义勇为者需要对肇事者死亡进行赔偿。传递出来的信息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潜在的见义勇为者会因出手相助需要承担较大机会成本和损失可能而放弃出手。相关的案例有很多,其中最为著名的南京彭宇案甚至可以说“降低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直到今天仍然有很多人对“老人跌倒扶不扶”这个问题忌惮三分。彭宇案后甚至有老人骑车跌倒落入积水中,无人帮扶最终死去的惊人新闻发生。老人不敢随意出门,生怕遭遇意外无人帮助;路人见到需要帮忙老人却忌惮被讹诈而不敢出手,
社会需要为“好人”兜底,原来常说莫让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泪。见义勇为者多了,潜在的犯罪者也会评估犯罪成本和被当场抓获的可能性。如此一来,社会风气才会朝好的方向发展。这正是所谓“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依法驳回逃逸家属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有利于纠正社会不良之风,相关部门应当对朱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嘉奖鼓励。
首先,朱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法律鼓励和支持的合法行为。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朱某不顾自身安危立即制止肇事者张某逃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肇事受害者合法权益,朱某的行为应当予以表扬。
其次,朱某制止逃逸的行为与逃逸者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当中,朱某制止肇事者张某逃逸属于合法地行使公民权利,制止逃逸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肇事者逃逸直至不幸被火车撞死,据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结果认定肇事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铁路方面无责。
朱某制止逃逸的行为并无过当之处,肇事者张某的死亡属于畏责***,因此不能归结于朱某。***判决朱某不承担责任,驳回肇事者家属不合理赔偿请求合情合理。
最后,***依法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肇事者张某无证驾驶无牌的机动车本就严重违法,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无力救济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逃逸。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面临此种情况,在大家都漠视旁观、无人救援、无人出庭作证,作为事故的受害者面对肇事者逃逸又无法确定被告,你拿什么***?朱某制止肇事者逃逸,对于事故的受害者而言可谓是救命稻草、雪中送炭,在法律***时不仅可以有证人,而且还可以确定本案肇事司机(被告)。因此***判决朱某无责并肯定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无疑是此类行为最大认可。相关部门应当对朱某予以嘉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彭宇案最终结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彭宇案最终结果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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